防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審批事項服務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的申請和辦理。
二、項目信息
項目名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審批類別:行政許可
項目編碼:42001
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三、辦理依據
(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
第二十四條 專門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備、設施;
(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五)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的資質證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頒發。
(二)《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第三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政府出臺的地方性氣象法規、政府規章。
四、受理機構
申請單位法人登記或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
五、決定機構
申請單位法人登記或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辦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滿足防雷裝置檢測業務需要的經營場所;
3.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并在其從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與防雷、建筑、電子、電氣、氣象、通信、電力、計算機相關專業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
4.具有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體系,并有健全的技術、檔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與所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能力和良好信譽;
6.用于防雷裝置檢測的專用儀器設備應當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或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防雷裝置檢測項目通過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質量考核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4.取得乙級資質三年以上。
申請乙級資質的單位除了符合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
2.具有滿足相應技術標準的專業設備。
(二)同時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2.申請人具備相應申請條件;
3.申請材料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通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2.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申請條件;
3.申請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4.未通過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評審委員會評審等。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申請表》 | 原件 | 紙質/電子 | |||
2 |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
3 | 《專業技術人員簡表》,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系證明和《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
4 | 防雷裝置檢測質量管理手冊 | 原件 | 紙質/電子 | |||
5 |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
6 | 儀器、設備及相關設施清單 | 原件 | 紙質/電子 | |||
7 |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原件 | 紙質/電子 | |||
8 | 現有資質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時提供 | ||
9 | 《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 和氣象主管機構質量考核情況 | 原件 | 紙質/電子 | |||
10 | 近三年20個以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的全套資料 | 復印件 | 紙質/電子 |
注:(1)1-7項為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甲、乙級資質時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2)8-9項為申請防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時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3)材料份數按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行政審批要求提供。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網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網上提交材料的,按照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網上辦理要求提供。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或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氣象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或具有相應職能的政府綜合服務窗口。
2.網上接收: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平臺。
(二)辦公時間:按照當地政府時間要求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新辦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評審、認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二)延續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認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三)依申請變更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核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四)補證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核定、證件制作與送達、結果公開等。
(五)依申請注銷
辦理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結果公開等。
十二、審批時限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后,應當委托防雷工程專業資質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備注: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入許可審查時限。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審批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頒發資質證書:《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許可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和網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或郵寄方式將證件送達申請人。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獲得《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證》的權利;
2.審批事項辦理情況的知情權;
3.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時,申請人依法享有要求聽證、復議的權利;
4. 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認定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
2.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
3.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工作,接受現場檢查。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行政審批服務窗口
(二)電話咨詢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公布
(三)網上咨詢
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平臺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公布的相應渠道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公布的相應渠道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行政審批服務窗口或具有相應職能的政府綜合服務窗口
(二)辦公時間
按照當地政府時間要求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可通過中國氣象局行政審批網上平臺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公布的相應渠道查詢辦理情況。
二十一、常見錯誤及問題
(一)資質申請時間要求?
國家法定工作日。
(二)是否需要提供已完成防雷裝置檢測項目相關材料?
首次申請不需要提供相關材料。延續申請需提交近三年年度報告、防雷裝置檢測項目表及相關材料,近三年內開展的防雷裝置檢測項目不少于三百個,且未因檢測質量問題引發事故。
(三)申請人提交補正材料有時間限制嗎?
經辦人審查過程中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向申請人發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補齊全部申請材料。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受理機構終止本次行政許可。
(四)對人員有何要求?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防雷裝置檢測資格證》。申請甲級單位應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六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申請乙級單位應具有與承擔業務相適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防雷裝置檢測專業知識和能力。